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24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4号
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06755325C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乡永和西街北
法定代表人:和修栋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推送线索:安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机械型号为CPC型30、发动机型号4C2-50C41的叉车正在作业,2025年8月6日现场委托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机械型号为CPC型30、发动机型号4C2-50C41的叉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并于8月6日出具报告编号为【E25080602902】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检验报告显示:你单位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机械型号为CPC型30、发动机型号4C2-50C41的叉车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排放限值为0.8m﹣¹,检测最大排放值为1.97m﹣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1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摘录)(复印件),2025年8月1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5、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人员工资表1份,2025年8月15由被委托人提供,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8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企业规模大小;6、《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2号)(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的规范标准;7、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的叉车现场使用照片2张,对安阳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环保号牌为3-GE200110的叉车进行现场检测照片1张,2025年8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E25080602902】1份,2025年8月6日由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复印件)1 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8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9、2025年8月13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5年8月1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10、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8月1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