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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53号提案的答复

点点登录ios版下载官网门户网站 www.kneves.com 来源:安阳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5-06-10

  安县法督报﹝2025﹞3号        签发人:郭万兴

        是否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关于对县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5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凌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财产保全案件中柔性执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财产保全案件中贯彻“柔性执法”理念,旨在平衡债权人权益保障与企业正常经营,减少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以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后续的审判、调解以及执行等环节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涉企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量激增,我院在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的情形下,依法审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但该类涉企财产保全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传统保全方式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冲击。安阳县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收到委员提案后立即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提案办理专班,由院立案庭、执行局、各法庭负责具体落实,明确承办人并跟进办理,具体在办理涉企财产保全案件过程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规范财产保全相关行为

  全面审查保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额保全,防止恶意利用或滥用保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涉企业诉讼中,尽量做到利益兼顾,尽可能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采取 “活封”“活扣”。 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优先适用"活封活扣"措施,允许被保全财产继续投入生产经营。规范保全标的物置换行为,允许被保全企业在提供合理担保的前提下,用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置换被保全财产,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比如,对于生产型企业,若其核心生产设备被保全,可在企业提供足额现金担保或其他等值不动产担保的情况下,解除对生产设备的保全,确保企业能够维持正常生产。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共享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起涉企财产保全信息平台,实现法院、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之间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建成后依靠该平台的信息共享,法院能够快速、准确地查询被保全企业的财产状况、经营数据、信用记录等信息,为科学合理地制定保全方案提供依据。同时,企业也可通过该平台实时了解保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异议和诉求。

  三、强化部门协作与联动

  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常态化的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涉企财产保全柔性执法的实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金融机构对被保全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给予支持,如在不影响保全效果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被冻结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缴纳水电费等基本经营支出。

  四、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

  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宣传涉企财产保全柔性执法的理念、政策和典型案例,提高企业对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认知度,引导企业依法合理运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加强对法院干警的业务培训,提升其在涉企财产保全案件办理中实施柔性执法的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政策导向,熟练运用各种柔性保全措施,妥善处理涉企财产保全纠纷。例如,定期组织法官参加涉企财产保全专题培训,邀请经济专家、企业代表进行授课,分享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升法官对企业经营风险和司法需求的感知能力。

  五、强化善意沟通听证程序

  对重大涉企保全,可组织听证听取企业申辩。执行和解:引导双方协商分期履行、债务重组等方案,促成共赢。风险告知:向企业释明保全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如复议、置换申请)。对于保全措施实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从快从速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实施保全案件,应当积极协调双方调解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对于因申请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积极引导被申请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另外,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案件需提级审批,即经主管的副院长审前后方可采取保全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安阳县法院将积极做好涉企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工作,为全县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地司法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涉企财产保全案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该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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